
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(fā)《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》(以下簡稱《細則》),將于 8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,同時廢止 2018 年發(fā)布的暫行辦法。

《細則》規(guī)定,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新能源車需列入國家推薦目錄,純電動車整車購置稅計稅價格 10 萬元以上,燃油(氣、混合動力)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15 萬元以上。駕駛員需取得相應駕照且有 3 年以上駕齡,年齡 65 周歲以下,無交通肇事犯罪、飲酒后駕駛、吸毒等記錄,通過從業(yè)資格考試,持證后方可上崗。
《細則》還提到,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合理設定平臺抽成比例上限并公開發(fā)布,在 App 司機端實時顯示每單的抽成比例等信息,不得強制要求駕駛員接受低價訂單。乘客要求駕駛員送還遺失物品的,支付合理的運輸費用。
《細則》還指出,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需為 7 座及以下乘用車,初次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 4 年,安裝衛(wèi)星定位和應急報警裝置,最高限速 120 公里 / 小時。
《細則》特別對私人小客車合乘(順風車)作出要求,明確順風車是由出行提供者事先發(fā)布出行信息,同路人員選擇乘坐并分攤部分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,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范疇,相關權利義務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。提供順風車信息服務的平臺,需將平臺在昆明的負責人、聯系人、機構設置等基本信息報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。此外,順風車若采取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方式,每車每日合乘次數不得超過 4 次,合乘分擔費用公里平均價不得超過昆明市巡游出租汽車公里租價的 50%,違反規(guī)定的,將按照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依法處置。
